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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2023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環境管理上需要做哪些改變?

日期:2023-05-16 信息來源:本站

  隨著近期各地《2023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公開,對于新納入名錄的企業來說,環境管理上需要做哪些改變?本文僅以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管重點來分類梳理企業需要對應增加的環境相關工作。


  一、監管重點單位篩選與分類


  不論此前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是如何篩選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納入及環境要素分類進行了統一規范。將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分為: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具體的分類要求,不再贅述,可自行對照該管理辦法及水、氣、聲、固廢等法律法規)


  同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名錄存續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篩選條件情形的,應當在確定下一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時予以調整。(如果被納入監管重點單位有誤,當年也不調整、下一年度再進行調整)


  二、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安裝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四、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廢氣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安裝、使用廢氣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五、噪聲重點排污單位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第六十七條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第八條規定: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重點單位通過新、改、擴建項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項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污染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第九條規定: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十條規定: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后一年之內,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地下儲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儲罐的使用年限、類型、規格、位置和使用情況等。第十一條規定: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重點區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及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重點設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儲罐、地下管線,以及污染治理設施等。第十二條規定: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第十三條規定: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第十四條規定:重點單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情況、拆除活動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術要求、針對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重點單位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第十五條規定:重點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關內容。重點單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和損害評估工作,評估認為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應當制定并落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與修復方案。第十六條規定: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發現該重點單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一)新、改、擴建項目:1、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2、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二)現有項目:1、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后一年之內,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四)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四)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設備:1、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五)土地轉讓或收回: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六)終止經營活動: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七、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生態環境法律義務,采取措施防治環境污染,防范環境風險。第十一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列為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一)年產生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企業;(二)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企業;(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四)生活垃圾填埋場(含已封場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維護單位;(五)礦產資源(除鈾、釷礦外)開發利用活動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1Bq/g的企業。


  1、前三項(危廢相關)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中所規定的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規定一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4.3.3 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推行電子地磅、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有關信息,有條件的可與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聯網。5.3.1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管理計劃制定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信息、設施信息、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貯存情況信息、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情況信息、危險廢物減量化計劃和措施、 危險廢物轉移情況信息。7.2.1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按月度和年度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且于每月 15 日前和每年 3 月 31 日前分別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


  2、第四項(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垃圾焚燒廠)


  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根據前款第二項(含垃圾填埋場)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應當將垃圾焚燒廠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依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的規定:第三條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等標準規范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3、第五項(放射性相關)與《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二條辦法的適用條件及第三條所規定的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要求一致。符合該條件的企業需要遵守上述辦法的規定:第五條 企業應制定環境輻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要求見附錄一。環境輻射監測方案及其調整、變化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第八條 企業環境輻射監測發現流出物排放超標的,應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第九條 企業應于每年 2 月 1 日前編制完成上年度環境輻射監測年度報告(格式與內容見附錄二),并向社會公開。第十條 環境輻射監測信息包括環境輻射監測方案、監測報告和環境輻射監測年度報告。企業應在環境輻射監測信息生成或變更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八、其他重點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如實公開義務)


  1、《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二)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態環境違法信息;(七)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除單行法規定外,仍需要披露的信息)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自動監測聯網要求、執行報告頻率變化)


  3、《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內容應包括:(一)基礎信息: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所屬行業、地理位置、生產周期、聯系方式、委托監測機構名稱等;(二)自行監測方案;(三)自行監測結果:全部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五)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該辦法尚有效,具體的自行監測的相關要求還應該參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


  對于被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企業需要自行判斷所屬類別,不同類別的環境重點監管,側重點均有不同,需要單項對照執行。當然對于信息公開和自動監測等是普適性的要求,對于納入名錄的企業均需遵守。


  各地均有較多的地方性文件,還有各類雜亂的標準文件,以上僅是部分基礎性的法律法規文件的總結,并不一定全面,企業除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外,還需要自行對照作出針對性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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