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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問題等15個生態環境部復函

日期:2024-04-19 信息來源:本站

    1.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問題的復函

    2.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3.“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4.逃避監管排污情形如何認定的復函

    5.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是否可以用于執法的復函

    6.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復函

    7.《環境保護法》第61條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8.惡臭氣體超標排放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9.《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有關問題的復函

    10.環境行政處罰即時采樣問題的復函

    11.《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23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12.企業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的法律適用問題

    13.磷化工企業污染排放有關問題的復函

    14.苯并芘是否屬于有毒物質的復函

    15.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如何確定罰款額度的復函



01



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問題的復函


(2012年7月4日環境保護部環函[2012]158號發布)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國控重金屬企業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有關問題的請示》(冀環辦函(2012)3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均應當執行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頒布實施的涉重金屬污染物的各項排放標準中,均已明確規定對重金屬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監控位置應設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根據以上規定,你省部分涉重金屬企業所排含有重金屬污水收集到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安裝在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同時,為加強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監管,對千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接納廢水中含有重金屬的,應設有處理重金屬污染物的工段或設施并分類收集、分質處理,且對該工段或設施污水排放口進行自動監控,防止含有重金屬的污水未經處理與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釋排放。



02



關于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有關問題的復函


(2021年9月4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環辦執法函[2021]421號發布)


    廣東省環保廳:

    你廳《關于總磷總氮重點行業企業自動監控安裝聯網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21)5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其中氮磷排放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按我部《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要求,安裝使用含總氮和(或)總磷指標的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自動監測要求應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二、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納入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自行監測規范,編制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應當載入排污許可證。

    三、未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函復。



03



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7年10月27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政法函 [2017]1624號發布)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應如何認定的請示》(川環(2017)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該公告現行有效。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根據該公告的規定,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特此函復。



04



逃避監管排污情形如何認定的復函


(2016年10月27日環境保護部環政法函 [2016]219號發布)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16)6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等配套文件,均明確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對你廳請示問題的法律適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均應依法查處。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影響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可以作為判定違法悄節輕重的因素予以考慮。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配套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屬于“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據此,如果排污單位未配套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符合“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構成要件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查處。

    特此函復。



05



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是否可以用于執法的復函


(2016年8月16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環監函[2016]1506號發布)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自動在線監控數據在行政執法應用中有關問題的請示》(豫環文(2016)25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三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和第三十二條“環境行政處罰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形式。”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特此函復。



06



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復函


(2016年5月13日環境保護部環政法函[2016]98號發布)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對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應當如何適用的請示》(津環保法報(2016)3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和《關于印發(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通知》(環發(2009)88號)等相關規定,現場監測可視為對企業在線監測設備進行的比對監測。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經過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使用。

    特此函復。



07



《環境保護法》第61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2016年1月8日環境保護部環政法函 [2016]6號發布)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鄂環保文(2015)33號)收悉。對地方環保部門在適用該條文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執法主體

    2014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是在修訂后新增加的條款。對于“未批先建"的行政處罰,此前在單行法層面已有《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規定。對于執法主體,新《環境保護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將《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我們認為:

    第一,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執法主體不限于環保部門,還包括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環保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執法主體,已不限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應當包括涉案違法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各級環保部門。

    在環境執法實踐中,兩個以上環保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下級環保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立案處罰的環保部門在決定立案處罰的同時,應當將立案悄況通報其他有處罰權的各級環保部門。

    二、關于罰款數額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對罰款數額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罰款額度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三、關于“未批先建項目”是否適用“限期補辦手續"的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以罰款。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我們認為:對“未批先建項目”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有關“限期補辦手續"的規定。

    四、關于新法實施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的法律適用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應當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以拘留。

    對已經建成投產或者使用的前述類型的違法建設項目,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07)號)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即,對違反環評制度的行為,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相應處罰;同時,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作出相應處罰。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特此函復。



08



惡臭氣體超標排放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2020年3月20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環辦法規函 [2020]122號發布)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轉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惡臭氣體超標處罰適用法律的請示》(云環函(2019)73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關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三)關于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超標排放油煙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二、法律適用意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我部認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導致惡臭氣體超標排放的,同時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屬于當事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條款的情形。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即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需注意的是,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汕煙的違法行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己作出特別規定。

    因此,按照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函復。



09



《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9年3月20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環辦執法函 [2019]293號發布)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執行〈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有關問題的請示》(川環〔2019〕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HJ606-2011)屬于推薦性標準,適用于對工業污染源的現場檢查活動。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屬于工業污染源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均可參照執行該標準。

    特此函復。



10



環境行政處罰即時采樣問題的復函


(2018年11月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環辦法規函[2018]1246號發布)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的即時采樣予以明確的請示》(津環保法報(2018)8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關千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規定:“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據此,現場即時采樣是指現場檢查時可以取一個樣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該樣品的采集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特此函復。



1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2018年2月24日環境保護部環政法函[2018]33號發布)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適用問題的請示》(豫環(201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17年修改后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的適用,不以環保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而其逾期不改正為前提,環保部門在發現建設單位存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時,即可以根據違法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的同時一并適用。此外,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規定的適用,也不以環保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而其逾期不改正為前提。

    特此函復。



12



企業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8年1月22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政法函 [2018]122號發布)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企業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雨環(2017)10號)收悉。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違法排放污水行為的監管,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函復如下:

    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對只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系,完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特此函復



13



磷化工企業污染排放有關問題的復函


(2021年11月1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環辦執法函[2021] 513 號發布)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磷化行業企業建設項目及污染排放有關問題法律適用的請示》(鄂環文(2021)13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重大變動認定

    為指導和規范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管理,2020年在發布火電、制漿造紙等29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基礎上,對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結合不同行業環境影響特點,我部印發了《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以下簡稱《清單》)。

    依據《清單》第六條: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的,應界定為重大變動。

    建議對建設項目原材料改變前后,硫酸車間稀酸凈化工段經過濾、沉淀處理后的酸性廢水中第一類污染物眒的排放量進行核算,若存在砷排放量增加,則該建設項目存在重大變動。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則不屬于重大變動界定范疇。

    二、關于排放去向認定

    為有效降低環境風險,加強對轉移到化肥產品或以其他形式進入外環境的第一類污染物管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三十七條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為外環境,包括“對排放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其產生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建議將硫酸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排放的含砷廢水視為該企業排入外環境的外排水進行管控。

    特此函復。



14



苯并芘是否屬于有毒物質的復函


(2020年5月13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環辦法規函 [2020]244號發布)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于苯并芘是否屬于法釋(2016)29號解釋中“有毒物質”有關事項的請示》(魯環呈(202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2019年1月,我部與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共包含11種物質,苯并芘不在其內。該名錄屬于開放名錄,將適時調整、修改。

    經我部組織有關技術機構論證,苯并芘中的苯并[a]芘屬于致癌物,同時具有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數十項國內外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與標準均已將其列入重點管控的污染物。因此,我部認為,應當將苯并[a]芘作為《解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開展移送涉婕環境犯罪案件有關工作。

    特此函復。



15



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如何確定罰款額度問題的復函


(2017年11月15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政法函 [2017]1732號發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為確定罰款幅度的請示》(浙環(2017)1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沒有明確罰款的幅度范圍。原國家環境保護局于1997年10月22日作出的《關于如何確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罰款數額問題的復函》(環發(1997)639號),確立了“比照適用"的基本原則。該復函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已廢止),已不宜再繼續實施。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后果以及具體悄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數額。

    三、《關于如何確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罰款數額問題的復函》(環發(1997)639號)自本復函印發之日起廢止。

    特此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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